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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何新规定?
一、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预缴增值税问题,制定的新规定为(国税函[2005]1097号):
1、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2、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预缴税款抵减的审核工作,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具体操作(沪国税流[2005] 102号文补充规定)如下:
1、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第28行次“分次预缴税额”中填报;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主表第34行次“本期应补(退)税额”出现负数),可继续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动抵减。
2、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预缴增值税较大,经上述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写《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抵减申请/审核表》,同时附辅导期内增值税申报表和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公章),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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