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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解答(二)
问:本次税务登记证换证期间,我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法人等内容已变更,是否还需要到税务征收大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答:对此次税务登记换证期间(9月1日至11月30日)发生的纳税人地址、法人等变更的,纳税人可随本次换证资料提供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所专管员提交有关变更资料,在此次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时同时修改相关资料,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不需另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问: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否一定要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答:纳税人生产经营地必须提供,注册地可暂不提供。
问: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否一定要提供验资报告?
答: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合资、合作)需提供批准证书;内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对成立较早,因客观原因确实提供不出验资报告的内资企业,可提供经所有投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资金来源证明。在此证明中应包括投资人名称、税务登记号(个人投资的提供身份证号码)、投资金额、投资比例等内容。
问: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否一定要提供企业章程?
答:企业章程不需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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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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