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业营业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问: 举办(承办)展览会的展览公司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是否可以扣除部分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答: 根据沪地税流[2005]76号文关于本市展览业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对本市举办(承办)展览业务的单位,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摊位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价外费用,可按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依“服务业一一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自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起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黄浦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