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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期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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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贯彻国税总局“两个减负”的精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根据市局要求,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定为每年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特此告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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