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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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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2008年上半年度的房产税将如期于5月开征,为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现就房产税相关征管事项敬告如下:

  

  一、开征企业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和桃浦、安亭、高桥工业区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1、凡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以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2、凡产权属集体单位的,以该集体单位为房产税纳税人。
  3、凡产权属个人所有的,以该产权所有者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4、凡产权出典的,以该房屋承典人为房产税纳税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其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三、开征时间:

  每年5月1日至20日和11月1日至20日为房产税征期,上半年税款在五月份缴纳入库,下半年税款在十一月份缴纳入库。

  

  四、计税依据:

  自用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简称从价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是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简称从租计征,税率为12%)。

  1、自用房产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房产余值*1.2%

  其中:

  地上建筑计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法定免税原值-出租房产原值)*100%*(1-20%);

  地下工业用途建筑计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法定免税原值-出租房产原值)*50%*(1-20%);

  地下商业及其他用途建筑计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法定免税原值-出租房产原值)*70%*(1-20%)。

  2、出租房产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年租金*12%

  

  五、法律责任:

  1、纳税人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不如实申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注意事项:

  1、自用房产的房产税计税房产原值应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

  2、为确保申报系统中企业应纳房产税金额信息正确,请企业在房产信息变化时及时到税务部门完成相关财产信息变更工作。如需垂询,请与税务所管理员联系。

  特此告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200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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