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税事项名称:新办税务登记
二、办理条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办理新办(迁移)内资企业法人单位税务登记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验资报告(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4、企业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资金来源中各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投资方身份证件(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8、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9、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10、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12、承诺书(一式二份)。
(二)办理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件;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8、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10、承诺书(一式二份)。
(三)办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税务登记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5、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9、承诺书(一式二份)。
(四)办理外国企业税务登记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及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4、《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5、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6、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8、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9、承诺书(一式二份)。
(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3、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4、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5、《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6、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7、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8、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10、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并加盖公章。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件;
3、批准证书;
4、企业章程;
5、资金来源中中方各投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或身份证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本市范围内迁移不需要提供);
6、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7、《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8、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
9、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
A、如为自有房屋,需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B、如为租赁的场所,出租人为非自然人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转租房屋,还需提供各转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注:居民住宅不得作为经营地,即房产证的属性不得是住宅、公寓等
10、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迁移通知书》或《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或《企业迁移基本情况表》(市局已审批);
11、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12、承诺书(一式二份)。
(七)办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申请单位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正、副本)和复印件各2份,复印件请用A4复印纸。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业主身份证(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上);
3、《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
4、承诺书(一式二份)。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备注: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的还需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情况说明二份。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它相关资料
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3、《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
4、《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
如遇政策调整,将按市局最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