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税事项名称:失业、协保人员申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
二、办理条件:
本市失业和协保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从事建筑业、娱乐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行业除外)。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劳动手册主页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个体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失业、协保人员申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申请表》;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附件。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
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四、办结时限:当场
五、办结告知:《失业、协保人员申领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免收工本费申请表》
六、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
(如遇政策调整,将按市局最新规定执行,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