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税事项名称:私营企业跨区县经营双重报验税务登记
二、办理条件:
私营企业离开注册地到本市其他区县,利用自有或者租借的固定场所,直接以本企业名义从事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三、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2、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3、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
4、《私营企业跨区报验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应承诺以上所提供的材料和内容真实、可靠、完整;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样)
四、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五、办结告知:《私营企业跨区报验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携带报验使用的发票到窗口加盖“查验章”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23号令)
(如遇政策调整,将按市局最新规定执行,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