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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答记者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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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正在享受税收政策的福利企业,如果没能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不是从7月1日起就不能享受新的政策了?
  有关负责人:对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试点省、市的正在享受税收政策的企业来讲,应当已经为残疾职工缴纳或者补缴社会保险。对试点地区以外的其它地区,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2007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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