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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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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其它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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