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崇告字[2008]第4号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止到2008年9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公告如下: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县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崇明县分局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