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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若干政策(2008年9月财务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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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原则上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卷式发票。

  三、根据市局有关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总体安排,分局将在9月底前,对所有使用定额有奖发票的餐饮、娱乐业企业,全部纳入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另外,分局对餐饮、娱乐业企业,原则上不再发售定额有奖发票。

  四、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企业,每月申报期间应持用户卡到税务分局本部二楼大厅或哈密路税务大厅完成报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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