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13号),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l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统一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70151,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业务联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背涂蓝色,第四联存根联使用配套打印纸。
二、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冠名发票管理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15号)的规定,本市各税务机关从即日起,停止审批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一律使用统一的《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对已印制、使用的冠名的停车场(库)定额发票,使用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需延期使用的应报市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