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沪国税流[2008]50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市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
本次税目为金银首饰(含金基银基合金及镶嵌首饰),珠玉首饰及珠宝玉石的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为了保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与其相关的附报资料的一致性,本市申报表录入顺序为先录入相关附报资料,由附报资料自动生成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相关数据。如企业无“本期准予抵减税额”,则无需填写相关附表。
纳税人如需新的纳税申报表表样及了解新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关问题,请登录上海财税网站,点击消费税查询沪国税流[2008]50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