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2008年7月份报税期限
  [字体: ]   

  7月1日-7月8日

  

  友情提醒:企业从税务局报完税后必须将IC卡登陆金税开票系统,系统将自动读取报税成功标志,否则容易导致金税卡锁死无法正常开票及抄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拆除金税卡时间:每月1—10日、每月最后第二个工作日。

  

  抄税时相关资料必须齐全:

  根据沪国税稽[2003]63号文: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企业抄税时如有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携联次齐全的作废发票到窗口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税发[2007]18号、沪国税征[2008]7号文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在取得《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才能开具负数发票,因此企业抄税时如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必须一并携带《红字发票通知单》到窗口报税。

  在发票联次不齐全情况下擅自作废或未取得《红字发票通知单》擅自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均属于发票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6273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