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基本方法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二、适用范围
1、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即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及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2、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
3、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总机构,不实行暂行办法。
4、以下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
(1)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机构测算);
(2)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总分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具体名单见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3)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4)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三、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1、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
3、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4、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1)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2)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3)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5、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四、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2、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3、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4、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五、征收管理
1、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3、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7、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8、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对可执行到期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促进在就业减免税:原按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在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原按财税[2005]186号文规定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
2、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原按财税[2005]14号文规定核准享受转制科研机构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3、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减免税:原按财税[2005]1号文规定核准享受文化体制改革单位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4、原按财税[2005]2号文规定核准享受新办文化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
对按原规定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新办第三产业等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政策享受期截止2007年12月31日。
对按原规定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减免税、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学校培训收入减免税等优惠政策的企业,能否继续享受,需待国税总局进一步明确,明确后及时通知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