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监督投诉
财税人员参与色情、赌博活动的处理规定
  [字体: ]   

    第一条 财税人员参与嫖娼、卖淫,或者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一律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条 财税人员从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参加赌博屡教屡犯赌资较大的,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情节严重的,行政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同时给予留党察看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条 财税部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等单位,由于管理混乱,多次发生嫖娼、卖淫、赌博的,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由于部门领导失职,管理混乱,以致所属部门多次发生嫖娼、卖淫、赌博活动的,除追究直接参与者的党纪政纪责任外,对负有领导责任者,也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嫖娼、赌博的,从重处分;在国外、
境外参与嫖娼、赌博的,从重处分。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6273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