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1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应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
2.本市对小规模纳税人2008年1月、2月、3月的免税核销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办法,即小规模纳税人在2008年4月一并通过新软件办理2008年1–3月的免税核销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如在200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包含有2007年出口收入,则也应将其纳入同期的免税核销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本局主管管理税务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简称《免税申报表》),并于同月15日前,持经管理税务所盖章的《免税申报表》(第二联)、相应的电子数据以及国税发〔2007〕123号文规定的其他资料等,向本局退税部门(第十四税务所)办理免税核销申报。
5.主管管理税务所将企业《免税申报表》“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人民币)”合计数与同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本月数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在《免税申报表》上盖章,并将其中二联退还小规模纳税人。
6.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出口业务后,应及时登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准确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
7.对出口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货物,小规模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小规模纳税人应通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当期所有免税出口明细数据。对于当期未收齐单证的免税出口明细,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相应明细记录的“备注”栏内填写未收齐单证的种类,所填列内容应与“单证不齐标志”栏目保持一致。在生成《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免税核销明细表》)等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免税申报表》中收齐单证明细数据和《免税核销明细表》的明细数据,向本局退税部门(第十四税务所)配套提供相应纸质单证。
9.本局退税部门(第十四税务所)在完成当月的免税核销审核后,编制《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签章后,一式三份,一份交企业,一份转送主管管理税务所,一份留存。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进行补税处理。
10.从2008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再使用退税审核系统的生产企业免税出口货物管理模块办理免税申报。
11.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本局纳税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2.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首份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本局纳税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13.已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认定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本局纳税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14.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依法应当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首先注销其出口货物免税认定,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事项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纳税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申请注销出口免税认定。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一栏。
16.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有关出口凭证的出口货物,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并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税部门(第十四税务所)]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并同时报送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电子申报数据:
(1)出口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3)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应提供的其它资料;包括:
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②代理出口协议;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上述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提供要求相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小规模纳税人在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以前出口的货物,凡在免税核销申报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审批免税;凡超过免税核销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审批免税。
18.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国税发〔2007〕123号文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19.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征收增值税。下列货物为应税消费品的,若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企业,还应征收消费税。
(1)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
(2)未进行免税申报的货物;
(3)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免税核销申报的货物;
(4)虽已办理免税核销申报,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的货物;
(5)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批准免税核销的出口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上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征税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1)增值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应征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2)消费税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
①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②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③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征税办法的出口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征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出口应税消费品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增值税征收率)×消费税适用税率
上述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及出口数量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价格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出口发票不能真实反映离岸价或出口数量,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离岸价或真实出口数量申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0.根据本局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纳税管理将统一由第十四税务所负责,原主管管理税务所应在该纳税人货物出口的当月及时办理户管内部迁移并通知纳税人。
接市局通知要求并结合分局实际情况,从2008年4月1日起对分局管辖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日程安排如下:
1.外贸企业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申报期为每月的1–10日(逢节假日顺延,下同)。
2.生产企业申报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11–20日。
3.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或免税核销申报安排在每月的1–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