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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具红字发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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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017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4.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5.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6.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7号)

  二、重申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问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第017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发〔2003〕第017号)

  3.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认证不符的,不得作为扣税凭证,税务机关要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国办发〔2000〕12号)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三、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购买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4)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2.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①认证结果通知单、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购买方对于《申请单》中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已抵扣”的)

  ②认证窗口加盖“认证不符”印章的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并注明认证不符的原因(购买方对于《申请单》所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为“未抵扣”的[属“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

  ③已加盖“无法认证”标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购买方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④因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需提供:

  a.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

  b.购销双方有关退货折让协议;

  c.对应蓝字发票的有关账务处理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二)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规定: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及所需资料: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范围、附件要求: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3.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4.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5.《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五、其他事项:

  1.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3.《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4.纳税人申请出具红字发票,应向本局纳税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最新的沪国税征[2008]7号文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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