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涉税事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二、政策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9号)
3.《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汇发[2008]3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58号)
三、办理条件
境内机构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5万美元以上(含5万美元)的对外支付,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个人对外支付仍按现行非贸出证规定办理,不适用备案。
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包括:因运输(不包括国际海运)、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金融服务(包括担保费)、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它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而发生的对外支付。
四、递交材料
1.完整的合同或协议(包含合同或协议签订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签订时间等合同法规定必备的要素)一份(复印件),并将合同或协议译成中文。
2.《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签章,另两份提交复印件)。
3.《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办理表》)。
对合同已办理过《办理表》的企业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批过的《办理表》复印件一份,可不再提供原合同。
五、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六、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七、办结告知
1.经审核加盖“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专用章”的《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两份(原件一份,企业提交的复印件一份)。
2.企业于7个工作日后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的《办理表》一份,并根据审批结果到申报窗口申报纳税。对不按时申报的企业税务机关将根据《征管法》予以处罚。
3.对已审批过的合同多次对外支付的企业可在每次办理税务备案前到申报窗口凭税务机关审批过的《办理表》申报纳税。
八、备案须知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