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答:最近在稽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发票购买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使用不合法的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要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另外,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产生疑问的上海发票可通过“上海财税”网站发票查询系统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