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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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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数据正确,7月份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应上门申报,而不能采取电子申报。《申报表》和《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需经专管员审核签字。

  2、本区的分支机构凡其所属总机构在外省市的,必须向总机构索取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方能进行申报。若总机构属小型微利企业,亦请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3、对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累计金额”按上期报表的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累计金额”与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累计金额”的差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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