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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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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季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2、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同时,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在季后十五日内的规定纳税申报时限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可至我局二楼窗口领取。

  3、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八条规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水平执行。本月起纳税人应按新的应税所得率来进行申报,原已按旧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的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年终清算。

  4、对2008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年内企业所得税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经重新鉴定后需改为查帐征收的,第二季度申报仍维持原状,第三季度再改按新的征收方式申报。

  5、6月份,因市局征管系统中应税所得率未能及时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未能按时申报,现系统已作调整。纳税人在本月申报时,应将所属期为5月、6月两个月的收入一并填入申报表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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