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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发票违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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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近来分局在日常税收征管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入帐房屋租赁发票有违章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出租房屋的权利人为单位的未按规定开具本单位发票,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私房出租发票。

  (二)私房出租纳税人未按《沪地税征[ 2005 ]15号》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三)私房出租纳税人从违法房产中介、不法人员、代开票公司获取假发票。

  二、承租方收取上述三类发票入帐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的发票违章现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方纳税人的违法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2条之规定对未申报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纳税的行为根据《征管法》第64条之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第32条之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拒不纳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38条之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40条之规定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根据《征管法》第44条之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根据《征管法》第77条之规定纳税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出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开具本单位发票,出租方为自然人的应按《沪地税征[ 2005 ]15号》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五、为杜绝上述发票违章现象规避税收风险,承租方必须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发票,如出租房屋为本区地址且出租方为自然人的可到以上相应开票点核对发票,对不符规定的房屋租赁发票应当拒收。

  五、长宁区税务分局办理私房出租纳税的地点为: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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