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稽查知识辅导(五)
  [字体: ]   

  问:关于存货毁损可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近来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个别企业(一般纳税人)由于保管不当、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部分存货报废或毁损,纳税人擅自以生产经营领(耗)用的方法,将该些存货转作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而被查处。对此类报损货物一是首先将该些存货所涉增值税进项转出,二是凡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在税前列支。凡被发现擅自以生产经营领(耗)用的方法,将该类存货转作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作为偷税处理,并从重处罚。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6273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