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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知识辅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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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企业有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补充养老金、补充医疗保险及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各种商业保险等等福利措施。企业认为该项支出由于职工尚未获取而未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与申报。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上述企业给予职工的类似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费支出应按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凡被查处发现未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除按规定要求履行扣缴义务外,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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