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工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如无租使用企业房产,企业未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这部分房产也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企业已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使用人不再代缴房产税。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包括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三、税率设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四、免税规定
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
经财政部或人民政府批准免税的房产免税。
五、征收时间和地点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和企业、人民团体房产税的征收日期,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5月份征收;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税款合并在当年11月份征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房产税纳税地点为天山路1827号长宁区税务分局二楼纳税申报窗口。
申报表领取为天山路1827号长宁区税务分局二楼2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