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便民服务 网上互动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便民服务 >> 纳税辅导
稽查知识小问答(11月财务例会内容)
  [字体: ]   

  问:税务机关可以事先不通知纳税单位而直接进行税务稽查吗?

  答: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检查的纳税单位或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事先告知:(1)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2)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3)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问: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而确认纳税人应税所得吗?

  答:税务机关没有权力核定纳税人的销售货物销售价格。但是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如果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没用正当理由明显偏低,或者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长宁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长宁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天山路1827号    电话:6273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