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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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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有关事项

告知书

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效率和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多种快捷方便的申报方式,上海市税务局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关于升级后《个人基本信息表》的采集和维护

针对目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系统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状,对现有系统实施升级并增设以下功能:

(一)在客户端增设纳税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唯一性的校验功能,确保个人身份的唯一性。

(二)将原《个人基本信息表》中的“住址”栏改为“有效联系地址”,并将“有效联系地址”、“邮编”等栏目设定为必须录入项目。

(三)未填写必录项目的,客户端将弹出对话框提示不能保存已有信息的功能。

请各扣缴义务人正确填写有关内容,确保纳税申报成功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安全及时地传递到纳税人手中。对被扣缴人员发生调动的,请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中选填“调离”或“停用”标式。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升级版软件的实施时间

200712月征收期起,正式启用升级后的申报软件。从1120日起1130,扣缴义务人可登陆“上海财税网(www.csj.sh.gov.cn//网上办事/税务网上办事”自行下载,也可以自带电子介质(U盘)到各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窗口拷贝升级软件(注:使用电子申报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系统自动升级软件)。凡使用原申报软件的,申报将不能成功。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范围的重申

  根据《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但向个人支付下列应税所得除外: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4、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

  5、股份制企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

  6、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由指定机构统一代扣代缴的应税所得。

四、关于“全员、全额”管理

“全员、全额”管理是指凡取得收入的个人,无论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纳入税务机关管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二○○七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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