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税告字(2007)第003号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公告如下:
附件一: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单位或企业)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