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上海市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的改造,决定从2007年4月1日起调整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
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每月10日;逢国定长假(“五一”、“十一”)的纳税申报期限截止日期为每月17日;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2.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20号)精神,必须采用“先申报,后抄税”的方式。抄报税期限截止日期为每月8日;逢国定长假(“五一”、“十一”)的抄报税期限截止日期为每月12日;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则另行通知。
3.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等候时间,提供优质的服务,届时你所在主管税务机关会与你联系,告知你合适的纳税申报或抄报税的时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