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须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递交纳税申报表。
2、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申报。
4、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应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机关的操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按规定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进行初审,审核各种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及其附表的数据构稽关系是否正确,同时按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开具税款缴款凭证,保留事后税务检查权。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应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重新申报。
电子申报
电子申报须知:
(一)凡实行电子申报纳税的企业,不论企业在申报的当期有无营业收入,是否盈亏、有无减免税等情况,都必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实行纳税申报的电子数据传送,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对所申报的电子数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纳税人所传出的电子数据,一经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确认并接收,那么表明纳税人已申报成功,纳税人的数据已作为档案存入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系统。
(二)参加电子申报的纳税户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电子申报,并且及时接收回执,纳税户不能只发送信息而不接收回执。接收回执必须以第二次回执确认“申报成功”,方可认为完成本项目的申报。在完成电子申报后,纳税人还必须同时向所属的税务所邮寄或送达各类纸质申报表、附表、财务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等有关申报资料。
(三)纳税人须在申报前三天将应缴税款的足够资金划入纳税专户银行的帐户。税务征收部门在接收到纳税户电子申报数据后,开出税收缴款书,交专户银行划交税款。如纳税人在规定缴纳入库的期限内,发生专户银行帐号上没有足够资金,到期不能缴款的,税务部门将按滞纳处理,催交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关于税收缴款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款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精神, 通过上海财税网站下载扣款银行《XX银行上海分行电子报税付款通知》,作为纳税人的缴税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