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范围
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的纳税人。
二、办事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领购申请单》一份(以下简称“申请单”),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好的“申请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4、发票领购采用验旧供新,纳税人将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经查验后方可领用新的发票(首次购用除外)。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提交资料
《发票购用印制簿》、《发票领购申请单》、经办人身份证明、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联(首次购买除外)。
五、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32号、沪财综(1999)第05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