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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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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任务
  受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事程序
  开业税务登记
  (一)本市所有纳税人均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证明原件(如属租赁,还需提供该租赁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
  8、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10、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受理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纳税人(除需留存原件外),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三)纳税人到受理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税务登记受理处,由受理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交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2、纳税人变更登记事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上述证件、证明、资料,除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供正副本原件外,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纳税人应提供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其他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除需留存原件外),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登记受理处归档。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由受理处制作新税务登记证件交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变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时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三)《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票申请审核表》;
  (四)《发票购用印制簿》,以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六)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七)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九)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手续一般在30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对迁移纳税人开展清票审核工作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并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预留用量、延缓缴销等措施。
  三、办事时限
  开业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报开业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申请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制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手续一般在三十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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