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各征收所
二、开具范 围
(一)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自产货物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生产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的形式,将收回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可以视同企业自产货物开具专用缴款书,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材料和主要材料为生产企业提供,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且生产企业的成本帐户核算准确无误。
(二)对非工业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如果是自己制造、加工的,可以比照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
对非工业生产企业采取委托加工的形式,将收回的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但也必须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三)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四)农业产品收购单位(指经营农、林、牧、水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业产品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五)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由市税务机关统一认定下达名单)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六)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可以开具专用缴款收。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供货企业(指提供制造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具专用缴款书。
(八)生产企业购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的四种视同自产产品用于出口的产品,可要求供货生产企业提供专用缴款书。
三、开具程序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3、销售给出口企业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的购货发票复印件;
4、出口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复印专用章)
5、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6、与出口企业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
7、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还需提受托加工原材料有关会计凭证复印件;
8、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供货企业(指提供制造业务的企业)另需提供;(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情况登记表》复印件;(2)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附件资料。
(二)受理
1、征管所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符合开具条件的发放《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交纳税人填写;
2、纳税人将已填写好的加盖公章的《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申请表》送征管所;
3、征管所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使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收申请表》上加盖税务机关章,资料移送征收所;
(三)开票
征收所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四)开具专用税票中征收率规定
1、对小规模生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一律按6%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专用税票。
对划转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市县外贸企业、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按4%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并开具专用税票。
2、对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收回出口的货物,生产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按17%的增值税税率全额征税,开具专用税票交库。
对上述二种情况以外的用于出口的工业企业和以农业产品为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一律先按增值税法定税率的40%确定征收率计算税款,并开具专用税票交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