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首页 | 纳税人主页 | 政务公开 | 税务公告 | 税务法规 | 专栏专页 | 机构一览 | 财税文化
  网站首页 税务公告 办税指南 分局概况 监督投诉 检索
 
现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 办税指南 >> 其他类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字体: ]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一、申请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同时附送需查验的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税务机关需要查验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核发

主管税务所受理纳税人填写完毕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交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于十日内将经营地税务机关注明情况并加盖印章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交回主管税务所核销。

四、违章处理

税务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的,按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违章处理。

五、资料归档

资料归档内容: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第一、二联;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证件、资料。

将此页面发送到E-mail: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版权所有
地址:宝林路43号    电话:561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