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税告字(2008)第002号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未按期缴纳税款的部分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公告如下:
附件一: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单位或企业)
附件二:欠缴税款纳税人名单(个体或个人)
特此公告。
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
二○○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