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本市内资企业纳税人按《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的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1994]财法字第3号)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
受理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宝山区分局相关税务所
表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