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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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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制定并下发了《关于落实“两个减负” 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征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必然途径。

问:什么叫“两个减负”?

答:“两个减负”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过程中要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同时上级税务机关也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

问:做好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有哪些?

答: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不必要的负担,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是上级税务机关的责任。“两个减负”是相互联系的,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有利于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压力。

做好落实“两个减负”,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流程为导向,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持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力求做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问:通过强化哪些措施,切实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

答:一、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找、多次跑”和税务机关“重复找纳税人 ”的问题。巩固和完善“一站式”服务方式,坚持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予以“一次性”办结。进一步简化办税环节,优化办税流程,规范涉税文书,不得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避免多头重复安排内容相同的调查和检查事项,避免对同一纳税人按不同税种多头重复评估。设立和变更税务登记时,对于税务登记、税种认定、减免税资格认定、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等涉税调查事项,可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

二、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规定,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及数据。对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要求采集的各项基础信息,在纳税人办理登记类、认定类、申报类、审批类等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涉税信息。

三、解决好纳税人应用电子手段申报纳税收费与服务不规范的问题。对于税务机关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拥有产权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应免费向纳税人发放。对于税务机关不拥有产权、通过市场化开发的纳税申报软件等信息产品,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发商和服务商的收费项目得到物价部门批准后,协调开发商、服务商与纳税人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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