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六、黄某进单位15年,2008年4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工薪月收入3000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补偿金120000元,缴纳保险金12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薪20000元。问其缴纳多少税款?
答:按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应税补偿金=120000-3×20000-12000=48000(元);
应纳税额=(3000-2000)×10%-25+(48000÷12×15%-125)×12=5775(元)。
例解七、黄某2008年4月工薪收入3000元,提前3年内退,补偿金50000元,问如何缴税?
答:按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确定税率:3000+50000÷36-2000=2388.89(元),税率为15%,
应纳税额=(3000+50000-2000)×15%-125=7525(元)。
例解八、张先生系某市一公司职员(中国公民),2007年收入情况如下:取得从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20000元;在A国讲学一次,取得收入50000元,已按该国税法规定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8000元。问张先生应纳税额?
答: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0×50%×20%=2000(元)。
A国讲学所得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因此在我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8000=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