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可以扣除?
答: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而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问:对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是否有所改变?
答: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问: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有变化吗?
答:新税法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否有调整?
答: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新税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又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