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符合办理条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在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的基础上,一般30日内办结)。
(一)本市所有纳税人均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9.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2.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3、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其它设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8.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本市分支机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7.涉及到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应提供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0.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11、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个体经营办理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外省市分支机构和外国代表处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5、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我市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临时税务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包括临时个体登记、外国承包商等):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临时个体登记不需提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5.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6.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7、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还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文件附件)。
(三)纳税人到受理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受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税务登记受理处,由受理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交受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