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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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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三)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地税征(2008)22号】的规定,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旧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
  (2)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登记证或其它设立证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则还需提供产权交割单)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表
  (11)加盖单位公章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由受理处制作新税务登记证件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工本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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