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变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主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清票时同时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
纳税人办理清税、清票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2.《发票购用印制簿》;
3.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未验旧发票存根联原件;
4.《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清税、清票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3.《上海市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4.《退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
5.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
6.企业和单位主管部门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总机构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7.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9.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因注册地、经营地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原主管税务机关将基本情况告知市税务登记受理处,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将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交相应的税务稽查局进行审核确认。经核查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市税务登记受理处通知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的,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核准手续一般在30日内办结。
税务机关在对迁移纳税人开展清票审核工作时,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并视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采取预留用量、延缓缴销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