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需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签。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办事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