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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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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领取《发票购用印制簿》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合法、有效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需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应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
   (二)纳税人应如实填写《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填写好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时,需附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签。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填报的《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二)办事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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