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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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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用统一发票申请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以下简称“两单”),并按规定填写。
   (二)纳税人将填写好的“两单”和《发票购用印制簿》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四)纳税人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应暂扣《发票购用印制簿》,待纳税人在每份发票上加盖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章后,经审核无误,再退回《发票购用印制簿》。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个人要指定专人领购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动,领购发票人员如有工作变动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办理更换经办人员手续。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发票窗口收到纳税人提供经核准的“两单”的当天发售发票。
  (二)办事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复函》[沪价行(1999)32号、沪财综(199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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