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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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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印制发票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和办理。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办事条件
  凡具有合法、有效的《发票购用印制簿》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的纳税人。
  五、办事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印制发票申请。
   (二)纳税人凭《发票购用印制簿》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领取并填写《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并附需印制发票的样张二套,票样内容包括:
  1、单位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
  2、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章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办事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购用印制簿》、经办人身份证明、《上海市统一发票印制申请单》以及发票样张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审批完毕。
  (二)办事结果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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