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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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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
    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包括: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坏(呆)账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损失税前扣除、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申报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纳税人申报
    属于申报审批税前扣除项目,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的,纳税人不税前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相关税前扣除项目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条件、时限、材料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审核,逾期税前扣除项目申请不再受理。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五、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财政部印发)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8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999年3月25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2005年1月28日,国税函[2005]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000年5月16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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