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的报批备案范围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备案范围。
二、纳税人申报
(1)对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纳税人一律不准自行减免。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金额、企业基本情况等;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对符合备案范围的减免税,纳税人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制日起,执行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前,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下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受理截止日前,随时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
四、受理机构
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
五、办理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137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2月4日,[94]财法字第3号)
《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8月3日,国税发[2005]129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