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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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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部门
  上海市财税局第三分局(简称市财税三分局)。
  二、受理部门职责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出口企业是否具备出口退(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四、办事条件
  (一)按规定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发生委托出口业务但没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
  (四)其他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
  五、办事程序
  (一)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简称《认定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按规定需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三分局办理认定手续(上述《联系单》、《认定表》均可在上海财税网站进行下载,网址:www.csj.sh.gov.cn )。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六、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一)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出具《联系单》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三分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完毕后,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七、办事地点与办事时间
  办事地点:中山南路865号1楼
  办事时间:星期一下午至星期五上午
  联系电话:6365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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